(2014)高民二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运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陈某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运汽运有限公司,陈某,陈某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二初字第749号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运汽运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石脑镇。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被告:陈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甲,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运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陈某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运汽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天运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审判员 刘剑忠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