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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夏芳与苏剑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芳,苏剑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1号原告夏芳。被告苏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芳诉被告苏剑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培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勾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