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夏芳与苏剑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芳,苏剑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1号原告夏芳。被告苏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芳诉被告苏剑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培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勾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