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某某,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元。现被执行人岳娟娟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径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条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抚养费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