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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某某,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元。现被执行人岳娟娟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径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条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抚养费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