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00561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韦学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学辉,李登海,郭洁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561一1号申请执行人:韦学辉,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登海,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郭洁琼,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登海在银行有代发的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登海在银行代发的工资收入计人民币1340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