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县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2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8月间,携带手锯到本溪满族自治县农牧场工区石湖沟门6林班30小班农牧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内,擅自砍伐31年生柞树50株,林木蓄积为4.387立方米,用于自家修建鸡舍。后被告人张某甲被审查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盗伐的4.987立方米的林木,其中的1.5356立方米林木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农牧场护林队没收;其余的2.8514立方米林木折价款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赔本溪满族自治县农牧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张某乙、候某、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报书、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权证、本溪满族自治县农牧场相关证实、本溪满族自治县农牧场没收盗伐木材检尺记录及证明、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队情况说明、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现场、物证照片、沈阳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一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会师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三款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