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盛敏化育魏文杰、杨和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敏化,魏文杰,杨和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盛敏化,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魏文杰,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杨和苗,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敏化诉被告魏文杰、杨和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敏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4920元,财产保全费3540元,合计8460元,由原告盛敏化负担。审 判 长 郑 磊审 判 员 于慧苗人民陪审员 章荣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