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盛敏化育魏文杰、杨和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敏化,魏文杰,杨和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盛敏化,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魏文杰,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杨和苗,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敏化诉被告魏文杰、杨和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敏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4920元,财产保全费3540元,合计8460元,由原告盛敏化负担。审 判 长  郑 磊审 判 员  于慧苗人民陪审员  章荣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