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男,1965年1月2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子女抚养费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在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台信用社账号的存款670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及法院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海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