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少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少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董某。被告刘某甲。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2011年6月经太仓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经被告请求复婚。但被告复婚后没有改掉不好的坏毛病。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2011年6月经太仓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12月18日复婚。复婚后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借故不上班,下午天天打麻将,对家庭不负责任,从而引起纠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2011)太少民调初字第0013号的民事调解书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对于夫妻间产生的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对待,被告平时应以工作为重,多为家庭作出贡献,原告亦能适度谅解被告,照顾好家庭、子女,夫妻间经常沟通、相互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鉴于目前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