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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蓝胜敏、卢万富、谭朝芝、卢彬冰、蓝语星、卢邵锋申请赔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令(2015)深宝法执字第245号蒋锐、深圳市快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蓝胜敏、卢万富、谭朝芝、卢彬冰、蓝语星、卢邵锋与你们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们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7185.43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支付受理费:人民币1466元。3、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529.7元。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主动履行,你的基本信息将会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相关媒体公告,并针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附(一)部门执行局执行法官 谢燕电话0755-2999****传真29997349(二)缴款汇至收款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创业路支行帐号:11014633997007特别提示:1、付款至以上账号,必须注明付款人、执行法官及案号:(2015)深宝法执字第245号;2、代为付款的,付款人应出具相关代付款的书面说明,由当事人交执行法官助理以证明已付款;如不及时递交,视为未履行缴款义务;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履行义务期间提交本案执行法官;4、付款人需领取付款收据的,可到执行法官或法官助理处领取,领取时间为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蓝胜敏、卢万富、谭朝芝、卢彬冰、蓝语星、卢邵锋。被执行人蒋锐、深圳市快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蒋锐、深圳市快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谢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