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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健霞、李恒飞与李恒飞、张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霞,李恒飞,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张健霞。被告李恒飞。被告张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霞诉被告李恒飞、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1.8万元予以查封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恒飞、张倩的银行存款十一万八千元予以查封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