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终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行唐县龙城学校与霍京岗、盖长寿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京岗,盖长寿,霍小四,盖嘎军,盖云凯,行唐县龙城学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京岗。上诉人(原审被告)盖长寿。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小四。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嘎军(又名盖利军)。上诉人(原审被告)盖云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行唐县龙城学校,地址:河北省行唐县西外环路铁路桥北600米。法定代表人申文秀,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学茹(曾用名孙学儒)。上诉人霍京岗、盖长寿、霍小四、盖嘎军、盖云凯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4)行民一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行唐县龙城学校系民办学校,坐落于行唐县西外环。2002年建校后一直由学校往东入西二环通行。2014年5月3日,被告霍京岗找原告商谈,说原告多占了毛照村土地,阻止原告施工车辆出入。5月15日,被告霍京岗指使被告盖长寿、霍小四、盖嘎军、盖云凯自持工具将原告出入学校道路毁坏,5月16日晚用挖掘机将道路挖断,28日、29日、30日继续挖断道路,阻断了道路的正常通行。经协调,原告开通了宽约6米的道路,不久被告又实施了拉铁丝网断路行为。经现场勘验,南北向的铁丝网长30米,在中间靠北部分留有两个分别为1.76、1.71米的豁口,所挖沟最深处为0.5米,深度不等,宽度为0.4米不等。2014年7月7日凌晨道路再次被人用挖掘机全部挖断,道路完全中断,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被告霍京岗辩称学校占地与我村集体土地的边界不清,学校不配合测量,沟是村支部研究后我让盖长寿、霍小四、盖嘎军、盖云凯挖的。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将挖断我学校通行道路填平恢复道路通行;日后不得再行阻止、干扰原告正常出入通行,并赔偿损失。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行唐县龙城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资格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土地综合利用承包合同书》。3、石家庄市中院(2011)石民二终字第021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了行唐县市同乡毛照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土地综合利用承包合同书》、《土地综合利用承包合同书的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4、现场照片26张及光盘一份。被告霍京岗辩称学校门口沟是村支部研究后我让盖长寿、霍小四、盖嘎军、盖云凯挖的。被告盖长寿、霍小四、盖嘎军、盖云凯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审法院调取2014年5月17日行唐县三位一体大调解中心工作人员李学军、张辉、张健与被告霍京岗、霍小四、盖嘎军的谈话笔录。霍京岗陈述:龙城学校门口挖沟的几个人是霍小四、盖嘎军、盖老二、盖长寿等,因为学校占地与我村集体土地的边界不清,学校不配合测量。我村要求测量土地,分清界限,如果学校道路(出门处)占了我村的土地,需要村两委或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开会讨论,统一意见,我现在没有解决方案。大概2007年左右挖沟的村民在学校东墙外垫了土,大约花费了3万多元,他们想把那些费用要回去,现在他们可能没有这个想法了。原告行唐县龙城学校质证称,土地是当时村委会派人测量的,承包合同已明确了边界,并不是边界不清。我们已占了几十年,从来没人提出这事。霍京岗代表不了村委会,只能代表他个人。原审认为,原告自学校建成后一直由东门通往行唐县西外环,为历史性形成的道路,多年来没有争议。被告辩称毛照村与原告地界不清,沟是村支部研究后我让盖长寿、霍小四、盖嘎军、盖云凯挖的,地界争议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有关部门协调等途径解决,以明确权属,采取挖沟阻断通行的方法并不能解决纠纷。即便经测量原告通行的道路确实占用了毛照村的土地,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毛照村亦负有为原告通行提供便利的义务。被告称沟是村支部研究所挖,没有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五被告应将原告门口通往行唐县西外环道路上的沟填平、清除铁丝网等杂物,并不得再次采取挖沟、设置杂物等行为阻断原告道路。原告放弃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准予。经调解无效,原审判决为:一、被告霍京岗、盖长寿、霍小四、盖嘎军、盖云凯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原告门口通往行唐县西外环道路上的沟填平、清除铁丝网等杂物,恢复道路通行。二、被告霍京岗、盖长寿、霍小四、盖嘎军、盖云凯不得再次再行阻止、干扰原告出入通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霍京岗、盖长寿、霍小四、盖嘎军、盖云凯负担。判后,上诉人霍京岗、盖长寿、霍小四、盖嘎军、盖云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认定“2002年建校后一直由学校往东入西二环通行”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建校时门口是向北开的,直到今天,被上诉人向北开门的门口仍然存在。2、2002年被上诉人与我村村委会签订了果园地承包合同,承包的面积是61.29亩,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建校区所占地不足61.29亩,而是在校东墙外留有宽26.60米的空地,所以被上诉人如果改走东门仍可以沿东墙外向北入大道通行,而今被上诉人向东开门后经过上诉人村委会的园地向东直接入西外环,严重侵犯了上诉人村委会的合法权益。3、原审判决照顾了被上诉人一己之利,却损害了整个村民的利益,原审判决有违公平。4、上诉人在自己土地上的一切活动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的,没有侵害被上诉人的利益,相反是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故请求:撤销原判,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行唐县龙城学校辩称:1、2002年被上诉人租用毛照村沙坑地建龙城学校,学校投入使用至今,一直走现在的道路出入通行,并非上诉人所述后改为向东开门入外环路的。2、学校建设时,由于资金紧张,加之不清楚公路两侧建房的规定,故此在现校址以东预留30米左右的土地,现校区建设需要占用这部分土地。且校址北侧的道路系行唐县第二中学的道路,我校无权使用。3、建校以来,村委会答复向东入西外环路走道,学校建设使用一直走这条道路,并未侵犯上诉人及村民的利益。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有一、二审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案证实。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照片五张,证明被上诉人走的道路不是唯一通路,紧挨着学校北墙有一条大道直接通向二环。被上诉人称建校的时候,村委会许可学校向东留门,投入使用之后一直走东门通行。上诉人所说龙城学校以北的东西向道路系行唐县第二中学的道路,建于2003年,龙城学校2002年8月就投入使用,不可能走北路。被上诉人提交毛照村原村支部书记盖金拴、盖金国于2014年11月8日出具的关于龙城学校租地建校一事的说明一份,证明龙城学校租地建设学校是经过公开承包的,除龙城学校承租地以外,许可龙城学校往东走道,道权归村委会,使用权归龙城学校无偿使用,所建该地段以南各户都是向东通行,无偿使用。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本院认为,2002年4月28日、2002年12月22日,被上诉人龙城学校法定代表人申文秀与毛照村委会签订《土地综合利用承包合同书》和《关于土地综合利用承包合同书的补充合同》,承包毛照村委会两块河滩地用于建设学校。2002年学校建成后,一直由东门向东通行入西二环,该道路为历史形成的必经道路,多年来没有争议。上诉人霍京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争议道路所占土地的承包权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五名上诉人阻断道路通行的行为系村委会授权行为,故上诉人阻碍被上诉人通行的行为于法无据。原审判决上诉人排除妨害并不得再次阻止、干扰被上诉人通行并无不当。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围墙北侧有东西向道路,被上诉人可由北门或从东门沿学校东墙进入学校北侧道路通行,但此种通行方式需取得相邻权人的同意,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权在北侧道路通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曾在北侧道路通行,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因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也未说明逾期提供的原因,故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霍京岗、盖长寿、霍小四、盖嘎军、盖云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素珍审 判 员 王 靖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