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执民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小燕与张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小燕,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2379号申请执行人:吴小燕。委托代理人:江天云,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燕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张鹏名下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张鹏与他人共有房产,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东执民字第23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