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齐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冉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