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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谢福山与宋志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山,宋志强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遵民初字第3441号原告:谢福山,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军戍。被告:宋志强,居民。原告谢福山与被告宋志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福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军戍、被告宋志强第一次庭审时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谢福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军戍第二次庭审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志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福山诉称:2012年原告在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处一工地搞运输,被告负责车辆的调度及运费的计算。截止2013年3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所运输物资折合运费合计204780元。2013年3月15日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据一张,写明被告欠原告运费204780元,同时还约定了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运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运费2047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3年3月1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志强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但所欠原告运费数额为7万多元,有一个5万元的欠条是原告委托被告去和青海商贸公司要的钱,原告委托被告要账的条现在在原告手中,现在还没给被告要回来,一个2万多元的欠条是被告欠原告的,被告实际欠原告2万余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左右,被告宋志强找到原告谢福山于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为其运盐,原告谢福山将盐自被告宋志强家所有的盐场运至当地火车站,双方约定按月结算运费。2013年1-2月份,因被告宋志强未按时为原告谢福山结算运费,故原告谢福山不再为被告运输。2013年3月15日,被告宋志强为原告谢福山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谢福山运费款204780元贰拾万肆仟柒佰捌拾元整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壹年备注:返款有谢福山签字的票可抵现金。”该欠条正文部分系原告谢福山姐姐谢秀营书写,被告宋志强在此欠条上签字并捺了手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提交欠条是否为被告宋志强签字捺印,被告宋志强是否欠原告谢福山运费款204780元发生争议。原告谢福山主张:被告宋志强欠其运费204780元并为其出具欠条一张,且被告在欠条上签字捺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3年3月15日,被告宋志强为原告谢福山出具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宋志强欠其运费204780元。经质证,被告宋志强辩称该欠条的签名好像系其所签,但是欠条的内容并非被告所写,被告曾为原告书写一张七万余元的欠条,且在欠条上捺了手印。被告宋志强主张:其所欠原告运费数额为7万余元,其为原告出具了7万余元的欠条,并非原告欠条所记载的204780元,但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谢福山为被告宋志强运输,双方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谢福山已履行了运输货物的义务,被告宋志强亦应及时给付原告谢福山运费。原告谢福山主张被告宋志强欠其运费204780元,其向本院提交的被告宋志强签字捺印的欠条,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故原告谢福山的要求被告宋志强给付拖欠运费2047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志强抗辩该欠条并非其所签字的欠条,就其抗辩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宋志强认可欠条的签字系其所签,故对被告宋志强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谢福山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对原告谢福山的该项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福山运费2047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0元,保全费用1020元,合计5390元,由被告宋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静波审 判 员  汪艳君代理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