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吴海英与范志华、赖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英,范志华,赖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616-1号申请执行人吴海英,女,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范志华,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冬梅,女,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汀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志华在福建省长汀县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范志华在福建省长汀县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