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与平顶山市铁鑫门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第11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铁鑫门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