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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华东与高啸、甘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东,高啸,甘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华东,委托代理人唐江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莉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啸,被申请人甘莹,申请人华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啸、甘莹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东以其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啸、甘莹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华东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