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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固原大来投资公司与穆守贵、穆世成、穆世仓、穆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原大来投资有限公司,穆守贵,穆世成,穆世仓,穆守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原民初字第3441号原告固原大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姚虎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穆守贵,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穆世成,男,1981年3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穆世仓,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穆守朋,男,1971年2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原告固原大来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守贵、穆世成、穆世仓、穆守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原大来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姚虎宝、被告穆守贵、穆世成、穆世仓、穆守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固原大来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12日被告穆守贵以资金周转为由,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5月11日,月利率为3%,逾期一天按月息10%加收罚息180元;同时,被告穆世成、穆世仓、穆守朋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三人自愿为被告穆守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四被告推诿拒不还款付息。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穆守贵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穆世成、穆世仓、穆守朋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固原大来投资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借条一张、担保书一份、收息凭证两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穆守贵借款60000元及保证人穆世成、穆世仓、穆守朋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和被告清息两次的事实。被告穆守贵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借款属实,但我把借款给穆某某还了,与三个保证人没有关系。被告穆守贵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穆世成、穆世仓、穆守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穆守贵已将该笔借款偿还了。被告穆世成、穆世仓、穆守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借款抵押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穆守贵将借款偿还的事实。对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能够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且被告不持异议,故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提供的借款抵押证明一份,系案外人穆某某所为,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且穆某某也不是原告员工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所提供的借款抵押证明属孤证,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被告穆守贵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3%,还款期限为同年5月11日。同日,被告穆世成、穆世仓、穆守朋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三人自愿向被告穆守贵在原告处的6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穆守贵清偿了前两个月的借款利息。到期后,被告推诿未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院认为:被告穆守贵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穆世成、穆世仓、穆守朋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内容真实,属合法有效合同,因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借款后未依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及保证责任,均属违约。被告穆守贵称借款已清偿,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三保证人所提供的借款抵押证明,复印件系案外人所为,与原告固原大来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足以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故不予采信。综上,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双方约定的利率为3%,该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调整,本院确定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借款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穆守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固原大来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00元,并自2014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二、被告穆世成、穆世仓、穆守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穆守贵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黑学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