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丁昌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昌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560号罪犯丁昌德,男,汉族,小学文化,1966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7)锡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昌德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4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丁昌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29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4月3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24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丁昌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7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丁昌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丁昌德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昌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又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昌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