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春明与易红、四川自贡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明,易红,四川自贡嘉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明,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红,女,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审被告四川自贡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罗相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春明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与被上诉人易红、原审被告四川自贡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春明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故本案按王春明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明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代理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