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涛、王艳吉盗窃一案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6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涛、王艳吉盗窃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4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全部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