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0号原告范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津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