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422号原告杨某某,男,193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包某某,女,194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颜如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婵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