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司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司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黄某。担保人袁某。担保人黄某甲。被告司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司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司马某名下坐落于南宁市百花岭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号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司马某名下坐落于南宁市百花岭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号房产(查封价值以2200000元为限);二、查封原告黄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五一西路X号某小区X栋X单元X层X号;三、查封原告黄某与担保人袁某、黄海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兴宁区秀厢大道X号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