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周玉青等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青,叶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涿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玉青(自称),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自称),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户籍地、捕前住址不详。2013年8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9月3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某某,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址:河北省涿州市。2013年9���5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现住址:河北省涿州市。2013年8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9月7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4)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玉青、叶某某、王某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6月5日、2014年10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民杰、助理检察员张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玉青、叶某某、王某甲,辩护��安行宇、李学武、吴洪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周玉青(自称)在“宋某”(真实姓名不详)的引荐下,与被告人叶某某协商印刷邪教全能神书籍《认识神的声音才能跟上神的脚踪》一书。被告人叶某某明知该书籍为邪教书籍,仍为其印刷7600册。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该书籍为邪教宣传品,仍将书籍从叶某某印刷厂运出,在其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罪,提请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辩解称自己不是“全能神”教会组织成员。周玉青还辩解称,其不是主犯,在不懂法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其也是受害者,认罪伏法;叶某某辩解称,其不是邪教成员,从不相信邪教,为了挣钱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法律处罚;王某甲辩解称,其不是邪教成员,也不信邪教,只是一个打工人员,认罪伏法。辩护人安行宇认为,周玉青也是受他人指使才印制“全能神”书籍,目的是为挣钱而不是为传播邪教。该书籍及时被公安人员查扣,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更大的影响。周玉青还有上线,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李学武认为,本案应定非法经营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叶某某不是邪教组织成员,为了挣钱触犯了法律,主观恶性小。叶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患有严重疾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监外执行。辩护人吴洪顺认为,本案应定非法经营罪,而不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王某甲不是邪教组织成员,只是印刷厂的一名司机,按照老板的指示去送货,对其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王某甲有立功表现,其被拘留���,主动带领公安人员将参与卸货的韩某某、吴某某抓获。王某甲无前科、无劣迹。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周玉青经宋某(女,真实姓名不详)介绍与被告人叶某某相识。周玉青称受宋某指使到涿州市“鹏业印刷厂”与叶某某商谈印制“全能神”书籍之事。经协商双方达成印刷书籍的协议。在印制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王某甲发现所印制书籍《认识神的声音才能跟上神的脚踪》等为邪教书籍,仍为周玉青印制并运送。2013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与周玉青在运输该书籍过程中被查获7600册。此次印刷费及运输费均未给付。上述事实,第一次开庭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25日凌晨5时许,林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将运送全能神书籍的周玉青、王某甲当场查获,后将叶某某抓获。2、被告人周玉青的供述证实,其在北京认识了一个姓宋的、40多岁的北京人(女),姓宋的说印点全能神的书挣点钱。其就在涿州市叶某某的印刷厂印了大概三四万本,有《认识神的声音才能跟上神的脚踪》等三种书。书的脚本都是姓宋的给的,给姓宋的送一次书,她就给其一千元钱,共给过其六七千元。其没有姓宋的联系方式,也找不到她。叶某某也是通过宋姐介绍认识的。其给了叶某某大概30多万元钱(2013年9月3日供述)。2013年8月25日,其和司机在送货的路上被抓的,当时拉了七千多本书,不到两万块钱。姓宋的说遇到警察就把卡弄折了。他们出厂子的时候不到五点钟。那些书准备送到高官庄老小庄前边那个村的一个大院子里。其到那个大院送过两三次书,大概五六千本。其还往涿州市豆庄乡大庄村送过��王某乙就是在那里帮其卸货的人。其将现金交给叶某某,叶某某给其开三联单的收据(盖着“海洋印刷厂”的章),给了其其中的一张。其不认识一个叫李某甲的人。其不知道全能神的书籍是国家规定的邪教书籍。其在叶某某那里听说姓宋的叫宋某,但是她让其管她叫宋姐。第一次与叶某某谈业务是2013年3、4月份,其去的时候叶某某已经印刷这种书了。宋姐当着叶某某的面说,让其负责送书。其只负责送到大庄和老小庄这两个地方。其第一次送了有五六千本,跟王某甲一块送的。其不知道印刷书籍的胶片是哪来的。其在叶某某的厂子里,有时候打打下手,叶某某不给其钱。在印刷书的过程中,如果有检查的,叶某某会提前通知其。这些全能神的书籍比其他没有手续的书还贵20块钱。被公安局查获的那种书,印了不到一万五千本,7元一本的印了一万本,剩下的是2���一本的。一共给了叶某某大概15万元左右(2013年9月5日供述)。被抓这次的钱没有给叶某某。其一共送过五六次书,每次五六千本,送到大庄和老小庄。送书地点都是宋姐告诉其的,其再告诉王某甲,宋姐负责跟那边联系,其不认识收货点的搬运工吴某某、韩某某,不知道他们信不信全能神。每次送书都是王某甲负责点数,他应该知道是全能神的书籍。2013年10月20日供述证实,其共给叶某某142000元,第一本书印刷费是79000元;第二本书印刷费是38000元;第三本书印刷了15000册,第一次先印了7000多册,算了25000元,第二次也印了7000多册,第二次的书还没给其,每册3.5元印刷费。宋某除了给其印刷费以外,给了其14000元,每月保底工资1500元,每印一万册书给其提成3000元。2013年4月份到7月、8月的工资没给。最后的书钱也没给其。印书给其总共提成8000元。查获的派出所扣了其1000多元,给其老公5000元,给其父母5000元,剩余的钱被其花了。家里人不知道其印书的事。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份,李某甲带着两个女的到其“鹏业印刷厂”来说要印书,一个自称姓宋,一个自称姓周。其提出两个条件,一要有手续,二要自带纸。因为价钱的事谈崩了。第二次宋某带着另外一个女的过来谈价格。那个女的四十多岁,因为厂里要提前支付两万元,她俩人不同意还是没谈成。第三次宋某和那女的又来了,交了两万元,说好印5000册看看效果。次日,宋某把胶片送过来,半个月后书印好了。姓周的女人和王某甲负责运走,后来宋某又找其印一万册。之后,宋某就再也没来,都是姓周的女人来跟其谈业务。其跟姓周的女人共谈了四次业务,一次印了5000册,一次8000册,一次10000册,最后一次的被公安局查获了。经姓周的女人一共是58000元,都是现金交易。其是个体印刷厂,不走手续,随便在一张纸上写上收印刷费多少元,盖上章给姓周的女人就行了,厂里不留底子。其一共印了四次,共计43000册,其中15000本《最后的船票》,28000本《认识神的声音才能跟上神的脚踪》,只收了五次的钱,最后一次的还没收就被公安局的查获了。一共给了其大概90000元,其中姓周的给其58000元,宋某给其大概30000多元。这次印书其从中挣了30000元钱。其个人得了10000元,交了500元的水电费,剩下的给工人发工资了。其厂印了两种书,一本叫《最后的船票》,一本是这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认识神的声音才能跟上神的脚踪》。这两本书是“全能神教会出版社”的书籍。第一次印这种书的胶片是宋某给的,其余的都是姓周的给的。书印好后厂里负责运输,其告诉王某甲把这些书运走,但是其不知道送到哪,王某甲��不和其说。王某甲是其妻子的侄子,大概于2000年来厂里工作学印刷,后来技术好,在厂里负责印刷。近两年其身体不好,厂里有什么事就交给王某甲了。其厂里的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丙找过其说,他们印刷的是邪教书。2013年8月份左右,张某甲说印刷邪教书太危险不干了,这书既没手续又可能是违法的别干了。王某甲说这书有可能是国家禁止出版的,不能再干了太危险。王某丙说这种书别印了,跟共产党宣传的不一样,中央电视台播出了,让打击这个,小心惹麻烦。其不知道什么是全能神,也没读过这方面的书。其说其不信神又不反党,这是最后一次,印完就不印了。其知道印宗教的书要到民政局办审批手续,但宋某没有。其就是想挣点钱,所以就印了。送书的车是一辆白色解放牌卡车,其是车主,车被公安局查获了。2013年6月初,文化局开始大检查,其电话通知小周不要去了,告诉她这段时间不能印书,被查了会罚很多钱。小周是个女的,30多岁,中等身材,一米五左右,说普通话,自称是唐山人,家庭住址等情况不清楚,小周电话号码是1523199****。宋某的真名等其他情况也不清楚。李某甲和其是同行,李某甲家开了一个小型印刷厂,他有印不了的活就找其帮忙,电话是1378523****。两本书的封面,都是其让高碑店“江河印刷厂”的老板姜某甲给印的,其自己带纸,印好后其自己开着蓝色北斗星车去拉的。其三个月给姜某甲结一次账,2012年12月份,给了姜3000元印书费;4月到7月,印这两本书43000个给了姜3000元,还有其他书封面将近10000个,总共6000元钱,每次都是给现金。他们之间没手续,印这两种书的封面,总共给了姜某甲3096元。买老马的纸给了老马5000元,没有手续。其还帮助周玉青联系了定做包装书的纸箱子��联系好后宋某和小周就到涿州市东道园一个纸箱厂定做的。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00年其来到涿州,在其姑父叶某某的印刷厂学徒,后来技术好了就负责印刷这块了。司机早8点上班,晚4点下班,因为其住在厂里比较方便,所以那几次全能神的书都是老板让其送的。其只负责印刷,每次印完书,都是老板通知周玉青,老板不在时其也通知过周玉青。因为在印刷过程中,周玉青也打电话问过其书印刷的进度。最后一次印制全能神书刊完成时间是2013年8月22日。大概在2013年5、6月份,他们知道印制的全能神书是邪教书籍。7月底8月初,其和厂里的张某甲、王陶林向老板提示过不要印全能神的书,老板说厂里业务少、工人发不了工资,就印最后一次。其也负责印过此书。2013年8月25日早上5点左右,其车(白色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冀F8Z9**,车主是叶某某)上装着94箱全能神的书,大概有7000多本,在涿州市粮库南1公里处大庄村西路口被查获了。被查获时,和其在一起的还有一个姓周的女子,大概30多岁、短发、较瘦,不知道是哪的人,以前在印刷厂见过她,但没说过话,每次都是和这个女的送货。其在以前送过四次,这是第五次送就被查获了。第一次是在2013年7月底,送到高碑店的;第二次是在第一次送书后十天左右,送到豆庄乡大庄村的;第三次是在第二次后七八天,送到高官庄镇老小庄村;第四次是在第三次后的七八天,送到豆庄乡大庄村的。每次收货都是一高一矮两个中年男子,到了指定地点他们两个人就卸书。两个男子从来不跟其说话,其不能通过口音判断出他们是哪的人。在高碑店卸车的是韩某某和吴某某(后来知道的姓名)。其感觉他们都是一起的,周玉青和他们在一起时谈论的话题都是“神”方面的内容,好���早就认识,每次都是他们两人卸货,不像是花钱雇的装卸工。在送书的过程中,周玉青说她是唐山人,今年5、6月份,她老公在北京出了车祸,要回去看看。第一次大概是八九十捆,每捆八十本,大概有六七千本;第二次送了大概一百多捆,每捆八十本,大概八千多本;第三次也是八九十捆,大概六七千本;第四次还是八九十捆,每捆八十本,大概六七千本。其只是开车,具体数量记不清了,基本数量就是这样。给周玉青印的价格比一般书的价格多二三十块钱,他们就是为了多挣点钱才印此书的,一本是《最后的船票》,印了15000本;一本是《认识神的声音才能跟上神的脚踪》,印了28000本,总共43000本。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左右,一个自称姓周的女人给其打电话说她是书商,要印些教育局的辅助材料,其让她到涿州来当面谈。过了两天她就来��。周说他们在北京有一个公司,需要印点书,每次大约一两万册。其说:“你要的量太大,本公司印不了。”周又让其帮助找一个大点的印刷厂,其就把周带到了叶某某的印刷厂。去了以后,叶某某和周谈的,其在一旁坐着,具体谈什么没听清,看见他们谈的很投机,双方业务也很熟悉似的。谈完后,叶某某给周看了几本他们厂印的书,感觉周很满意。之后,其就把周送到西关汽车站,周就走了。大约过了一个月后,周在叶某某的厂子给其打电话说,她已经到了叶某某的厂子,问其能否过去一下,其就开车过去了。其看见周还带了一个女的(大约50来岁)过来,周说那个女的是她的经理。其当时就和叶某某说,反正你们也认识了,以后你们自己联系吧。随后,那两个女的就在叶某某的厂里转了一圈,看了看设备和机器就走了。其帮助叶某某介绍业务没有提好处费。���不知道印刷的什么书籍。国税局的网上登过其联系电话。09年的时候,其从河北电话本上登过自己的手机电话、座机和地址,印刷厂的名字。具体周是怎么找到其的,不清楚。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其到涿州市林屯乡马当陌的“海洋印刷厂”上班。叶某某是其老板,大概60岁左右,南方人。在厂里见过姓周的女人,但没说过话,不知道她是干什么的。其工作任务就是操作胶订机,因为工作节奏很快,都没时间去看印刷的是什么书,也没有发现宣传邪教组织的书籍。其胶订过《认识神的声音才能跟上神的脚踪》一书,是否胶订过《最后的船票》没印象了。2010年10月份,叶某某租了其一块老房的地,面积一千多平米,多少间房子记不清了,房子只有一个临时建筑的许可证。叶某某说他开印刷厂,租期五年,年租金28000元,一年一付,与叶某某签了��同。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住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水华庭A区15栋2单元301室。其对门邻居家有四口人,男的40多岁,不在家老出门,女的在家。2010年搬走的,几乎不在这住。女的有时过来收拾卫生,浇浇花。他家有一儿一女,儿子在七中上学,十五六岁,丫头有二十四五岁,儿子、女儿不经常回来。其确定公安人员让其辨认的照片(李某丁和赵某甲的户籍照片),女的就是经常回来浇花的赵某甲,男的相片有点老。其对公安人员要求辨认的李某戊、李某己,印象不深没见过。公安人员又要求其辨认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其确定1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去年夏天到对门住过的人。女邻居说是孩子的舅舅两口子在这住两个月。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其在马当陌村的“海洋印刷厂”(后来改名叫“鹏业印刷厂”)上班七八年了,主要工作就是用刀片裁书。在工作中看见过一些关于宣传信仰神论的书籍。听说那些书是给一个姓周的女子订的,其不知道那些书是宣传邪教组织的,如果知道就不干这份工作了。厂里共有10个人,老板是叶某某,王某甲是叶某某妻子的侄子,负责印刷。2013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听厂里的王某丁说这书有问题,国家不让出,其对老板叶某某说这书有问题就别印了,叶某某说印完这回就不印了。被公安人员扣押的书是从2012年9月左右开始印刷的,大概一共印过六七次,每次都印大几千册,具体数目不详。书皮有紫色和黄色的,书皮不是他们印的,他们厂印不出来,只印过小三十二开大小的书。经辨认,王某丙确定10号照片就是要求该厂印制“全能神”书籍的女子周玉青。9、叶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三人均指认周玉青就是到该印刷厂要求制印“全能神”书籍的人。10、证人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到“海洋印刷厂”(后来改名叫“鹏业印刷厂”)打杂,装车卸车、码台子。厂长叶某某原来是石油报社的厂长,60多岁,老家好像是江苏的。厂里一共有十来个工人,王某甲是老板娘的亲戚。其去年不怎么上班,有印象的是今年六月份开始印全能神的书,这些书是给一个叫小周的女人印的。不知道小周是哪的人,小周有时到厂子里来看看书的质量就走了,书印好后20册左右打成一包,用牛皮纸打包,然后装箱,王某甲送货,不知道送到哪里去。书的胶片一般都是客户提供的,老板把胶片给王某甲后就直接印了。11、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下半年开了一个纸箱厂(恒利达纸箱厂)。2012年下半年,叶某某带着一个女的(35岁左右,个子1米6左右)到其家来定做纸箱子,第一回做了100多个,那个女的给了其420元,先交了200元定金,从其这里共买了700个箱子,供给其2820元。12、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其在西下庄村有一个院子,想把房子出租出去,就在大门口贴了一个信息,上面有其电话号码。2013年3月4日上午9点左右,一个陌生男子给其打电话说在其大院门口等着。双方见面后,那人自称是涿州市南关人,想租其房子用于焊接小拉车。他们商定了租金每年3000元,租期从2013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4日止。当时对方就预付了1000元定金,3月8日那人又让其去拿剩下的2000元租金,因当时没时间,其让兄弟王常红去拿的。当时租房子时就王某乙一个人找的其,在使用过程中,其还看见有另外一个男子,不知道叫什么名字,那人自称是涞水的,40岁出头。其不知道王某乙参加全能神邪教活动的事。1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2013年7月到“海洋印刷厂”上班的,因为去的时间短,就是给别人打打下手,干点零活,其不识字,不知道印全能神书的事,后来警察查到后才知道全能神是反动邪教书籍。那些书是给一个姓周的女人印的,大约30多岁。不知道印了多少那些书,书印好后用牛皮纸打包,然后由王某甲送走,不知道送到哪里。1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工作人员。2013年8月25日凌晨4点多钟,派出所所长左某某带领其和民警刘某甲、辅警李某庚在辖区内的涿州市粮库南1公里处的路口设卡,查扣了一车涉及“全能神”邪教组织的书籍,同时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男的叫王某甲,42岁;女的拒不交代真实姓名,自称叫周玉青,30多岁。1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甲的妻子,大约十来年前到“海洋印刷厂”工作,平时负责给工人做饭,活忙时就去车间帮忙,打点下手,还干过晒版和打包的工作。��某某是王某甲的姑父。其不清楚厂里印反动邪教书籍的事,就见过一个姓周的女人来过三四次,那些书就是那女人的。开始不知道厂里印的书是反动邪教书,后来公安局来查才知道的。书印好后,都是王某甲和姓周的女人送书,没有其他工人送过书,不知道送到哪。2013年4月至8月期间,他们厂帮助姓周的女人印制书籍时,都是其晒的版,有四五次,晒好的版能用一两次,这些书籍的版现在被林屯乡派出所扣押了。1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到“海洋印刷厂”工作,叶某某是厂长,其负责开折页机。他们厂子被查获前一星期,其上网查书的尾页网址无法打开,其就怀疑这书与法轮功有关,其就跟王某甲说了,其就和王某甲一起去找叶某某,叶某某说把手里剩下的活干完就不干了。说完这事后又干了一礼拜左右。其是5月份进厂的,大概是6月份开始印这���书,之间是否一直在印不清楚,到被查获的时候,这本书已经印完了,印了多少本不清楚。书是王某甲和姓周的女人送的。17、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叶某某和周玉青、王某丁。其是开车的,开的是白色金旅,车牌号是:冀FB57**,35人坐的,跑天津到涿州。2013年7、8月份没有人让其拉过全能神的书,也没见过这种书。张某乙是跟车的,也可以开车,如果售票员不在也可以卖票。1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姨夫胡某某和张某乙合伙买了一辆车,其姨夫让其跟车当售票员,就认识了张某乙。这辆车上有部电话,电话号码是:1378527****,这个电话的用途是,坐车人坐车前给他们打电话问是否有位置。其不认识周玉青、叶某某、王某己这些人,也不信“全能神”。今年7、8月份,没有人让他们拉过印刷品,其跟涿州市的印刷厂没有联系。19、证人张某乙的��言证实,其于1979年退伍后在交通局上班,一年后自己开货运和客运至今。其有一个业务电话1378527****,还有一个个人电话1383302****,业务电话其和票务员用。票务员是陈某甲,男20岁,涿州青冈人,跟其一起出车,其不上车时业务电话陈某甲拿着,其要上车就是其拿着。其不信全能神,也不认识王某己。其开的车是白色金旅,车牌号:冀FB57**,35人坐的,司机叫石某某,涞水人。其不记得是否拉过印刷品,但没见过公安人员让其看的书(全能神书籍)。20、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其将自己在豆庄乡大庄村的一处房子租给刘某乙了。其不信仰宗教,也不信全能神。2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自己开一个小工厂,焊工地用的小拉车。其不信全能神。其通过干装卸书籍,认识了吴某某和韩某某。一开始跟装卸书籍的老板不认识,通过跟他闲聊天,后来��个装卸书籍的老板主动找其,主要是看上其租的地方,说要给其出租地方的钱,然后其就跟那老板合作了。那老板大概有50多岁,身高一米七三左右,中等身材,不知道是什么地方人。其院子里装卸过几次书籍,其帮着装卸过。拉书的车是一辆蓝色普通柴油三马车。2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的,其在去高官庄镇的路上,有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拦住其说他那有点货,让帮着去卸点货,并说亏不了其。其跟着那人到了西下庄村附近的一个院子。进院后看见一辆白色货车停在院里,车上有一捆一捆的货物,其就和一个矮个子男子一起卸货。把货倒在一辆农用三轮车上,大概干了一小时左右,就干完了。雇用他的那人就给了其100元钱。并告诉其下次还让其来干活。其一共给那人装卸了四次货,地点都是西下庄,每次装卸的货都是用牛皮纸包着,用黄色的打包��打成一捆一捆的,感觉像书一样的东西。每次大概都卸大几十捆,相差不多。每次都是和一个大概45岁左右的中年男子一起卸货,不知是哪的人,每次干完给其发100-120元不等的工资。其不知道什么叫全能神,也不信仰宗教。2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一个老板在涿白路上找到其,说让帮他装卸一些学生用品,给其五六十元钱。2013年8月26日,其到高官庄镇西下庄去帮那人卸车、装车。还有另外一个人和他一起干活,不知道那人叫什么。一次卸一车,共卸了五回,其不信任何教派。24、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8月24日到“海洋印刷厂”上班,才上了两天班,其主要工作就是把印刷完成的书籍码好,堆砌整齐,然后打扫卫生,做些零活。其没上过学,不认识字,不知道那些书是宣传邪教组织的书。25、证人姜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高碑店市“江河印刷厂”厂长。2012年年底和今年上半年,叶某某找到其,让帮助他印封面,总共印了3-4万多张,是分三次印的。封面内容记不清了,其电脑里的封面图片也已经删除了,铝板胶片也销毁了,跟叶某某业务有关的东西都没有了。叶某某还没有支付其印刷费,欠账呢。2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9日,其到高碑店市“江河印刷厂”打工,主要工作是开印刷机。厂里共有五个人,其中一个女的,都是老板接活。平时主要是印刷一些单页和报纸,还有一些企业的黄页等,没印过书籍。不知道老板姜某甲与全能神是否有联系。其不信什么教派。2013年6、7月份,叶某某到他们厂里来过,叶某某在其干活的印刷机旁站了三五分钟就出去了。又过了四五天,其一个人正在车间里干活,叶某某又来了,转了一圈就走了,他们两人也没说话,不知道他来干什么。那段时间印���的是32开的书皮,上部为蓝天,下部为黄色,封皮上有一个蜡烛的图形,每页有两张书皮,他们不负责裁切。也不知道这些封面是给谁印的。2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0日其到高碑店市“江河印刷厂”上班的,厂长是姜某甲。他们厂与涿州市的盛世金图的报纸有联系,给他们印报纸,其他的就不清楚了。28、证人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高碑店市“江河印刷厂”当司机七八年了,从今年春天开始也参与一些印刷的工作。其不认识涿州市海洋印刷厂的叶某某厂长。记不清他们印刷厂是否印刷过书皮。2013年夏天的一天,其在厂里干活,看见叶某某乘坐一辆白色轻卡车到他们厂里来,车上拉着一些铜板纸,要其把纸卸了,说是要在他们厂里印一些东西,其就把那些纸卸到厂库房了。叶某某就到二楼找老板姜某甲去了。其卸完货就开车送货去了。过了几天后��其开车出厂门时,又看见叶某某乘坐那辆白车来了,当时车是空的,其想他应该是来拉印刷的货了,与他打了一个招呼就去送货了。29、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8月25日,涿州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扣押王某甲“全能神”书籍95箱(7600本),PS板40块(全能神教会内容)。30、扣押清单、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涿州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扣押叶某某人民币58000元,于2013年10月25日上缴涿州市收费管理局。31、痕迹、物证照片14张分别证实,高官庄西下庄村、豆庄乡老小庄村为本案书籍的转运点;运输车为冀F8Z9**;全能神书籍的复印件,其中言论是攻击共产党的语言。3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物证照片分别证实,非法印刷“全能神”书籍的地点为涿州市林屯乡马当陌村“鹏业印刷厂”,院落、厂房、车间、印刷机器的基本情况。33、中共涿州市委防范办的证明证实,经过市委防范办工作人员认真阅读,发现书中所涉及的内容是攻击党和政府的反动言论。书中所说的“大红龙”暗指中国共产党。该书系“全能神”邪教书籍。34、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份证实,周玉青被行政拘留十日,收缴所持有的违禁品;王某甲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500元;叶某某、韩某某分别被处行政警告;王某乙、吴某某分别被处行政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500元。35、涿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说明四份分别证实,(一)、此案的大庄转运点系刘某乙夫妻租住地,案发后该二人不知去向,该队正在全力查找。经对该住所检查,发现有“全能神”邪教宣传品“上面的交通一份”16页;“全能神”MP4一部。据刘某乙儿子反映,刘某乙夫妻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多年。(二)、从周玉青自身携带的相关物��中发现,她在内蒙古四子王旗、秦皇岛、唐山有相关联系。该局民警奔赴上述三地,分别做了外调,均无法确认该人身份。经调取叶某某电话记录,他与宋某通话两次,属于单线联系,机主信息是假的。该卡只与叶某某通话两次,再无其他信息。宋某身份暂时无法查实。(三)、该队依法传唤、询问了姜某甲,对江河印刷厂的有关当事人也进行了询问,认为其行为不够刑事处理。(四)、据王某乙、韩某某、吴某某供述,卸货地点的用农用三轮拉货的两名男子,无具体信息,现无法查实。第二次开庭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1、照片14张,其中6张是手机及手机卡照片,证实被告人周玉青被公安人员抓获时,其使用的手机分别是黑、红手机各一部,其当时将手机中的磁卡取出并掰成两段;其中8张照片,证实三被告人在涿州市豆庄乡前塘村、高官庄镇夏庄村两处院内、高碑店肖家营村一处平房作为全能神书籍的转运点。2、被告人周玉青于2014年8月4日的供述,证实其没有看过找叶某某印刷的书籍内容,其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其他问题。3、被告人叶某某于2014年8月8日的供述,证实周玉青找其印书时说印的是基督教的书,是国家允许出版的书,有印书手续但还没办下来,等办下来再给其。其看见周玉青去过两次印刷厂,呆的时间不长就走了,周玉青去厂里主要是看印书的进度和书的质量,她大致翻翻印好的成品书,不知道看没看书的内容。书印好后其给周玉青打电话,运书的地点、时间由她定,然后其厂里出车和司机。每次运书都是早晨五、六点钟,没问过她原因。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8月8日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24日凌晨4点左右,周玉青给其打电话问其起床了吗,大概五点之前周玉青到了厂子,她和其说“咱们走��”,其问去哪,她说到车上再告诉其。然后其按照她指挥往南良沟方向开了。大概到南外环直属粮库与大庄交叉口被警察截住,其当时就灭了车。下车警察说他们是林屯派出所的,大概有五六个警察。警察问车上是什么,其说是书。这时周玉青就急了,她用拳头偷偷打了一下,然后就掏出几百元钱想请警察放行,警察没答应,她就开始往路边的玉米地方向跑。其中三个警察去追她,另外两个看着其。大概过了四五分钟,警察就把周玉青带回来了,他们就一起被带到派出所了。其只是一个开车的,不知道警察为什么检查其,周玉青为什么逃跑,到派出所后才知道他们运输的是邪教书。厂里印刷书时,周玉青去过厂里两回,她到车间去检查书的质量问题。5、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5日凌晨5点左右,由副所长赵某乙带领其等四名辅警驾驶汽车一起巡逻。当巡���至刘当陌村与大庄村交叉口时,发现一辆白色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车上货物由苫布覆盖着。李某辛和董某某下车后示意司机下车接受检查,其和石某也下了车。司机下车后配合检查,李某辛和董某某对车上货物检查,发现车上装的全是全能神的书籍。此时车上女子下车,对李某辛和董某某掏出几张百元钞票说:“你们这么辛苦,这点钱拿去买烟吧,我们还要抓紧时间给学校送书去呢,就让我们走吧。”赵某乙斥责了她的行为,并要求两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该女子偷偷将手机卡卸下,并用手将手机卡掰坏,随后想从旁边玉米地逃跑,被其和石某控制,后将二人带回林屯派出所调查,经清点车上共有七千余册全能神宣传书籍,嫌疑人自称姓名是周玉青,司机名叫王某甲。6、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5日凌晨5点左右,其带领四名辅警驾驶一辆金杯汽车巡逻到刘当陌村与大庄村交叉道口时,发现一辆白色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车厢用苫布覆盖着,辅警李某辛示意司机下车接受检查。车上有一男一女,司机为男性,后经查实为王某甲。王某甲下车后配合出示相关车辆手续,检查车上货物时,发现车上所装全部是全能神书籍,经清点有七千余册。此时车上女子下车,对检查民警掏出数张百元钞票并说:“你们这么辛苦拿去买烟吧,让我们走吧,我们还要抓紧时间给学校送书去呢。”民警斥责了她的行为,并要求两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该女子随即退到一边,将手机卡卸下,并用手将手机卡毁损。随后其向玉米地逃跑,被民警及时控制,后将嫌疑人及车辆一起带回林屯派出所调查。7、证人董某某、李某辛、石某的证言,该三名证人均是林屯派出所辅警,与李某庚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在涿州市海洋印刷厂工作,厂长是叶某某。其在厂里负责裁书。其在厂里见过自称是周玉青的女人两回,她来厂里看看给她印的书就走了,她来厂里的时间想不起来了。9、涿州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说明,证实经该大队调查了解,2013年8.24专案涉案的三个转运点现均已荒废,无人居住。辩护人李学武出示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保外就医诊断意见书,证实叶某某患有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心绞痛,陈旧下壁心机梗死,旁路移植术后,二尖瓣置换术后,缺血性心肌病,心功能三级;2、高血压病2期;3、蛛网膜下空腔出血开颅术后;4、右枕叶脑梗死。其疾病符合1990年12月31日司发247号附二第二条专业技术标准内容。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全能神”系邪教组织,三被告人明知《认识神的��音才能跟上神的脚踪》书刊是“全能神教会出版社”出版的、且被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传播的书刊,三被告人仍共同印制并运输上述书籍7600册,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均没有组织行为,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成立。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甲检举的韩某某、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其检举行为不构成立功表现。三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安行宇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李学武关于此案应定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吴洪顺关于此案应定非法经营罪,被告��王某甲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玉青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叶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三被告人制作并运输的“全能神”书籍7600册,PS版40张(全能��教会内容),依法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玉青的刑期从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被告人叶某某、王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张筱丽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