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邦邦时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唯煌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缘品时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邦邦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唯煌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缘品时装有限公司,裘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40号原告上海邦邦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缪卫龙。委托代理人许鹏,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唯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爱娟。被告上海缘品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项福珍。被告裘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余佩佩。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邦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唯煌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缘品时装有限公司、裘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邦邦时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邦邦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 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