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崔自敏、崔云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崔自敏,崔云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46号原告:王伟,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金亚,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自敏,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崔云虎,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伟诉被告崔自敏、崔云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伟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自敏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依法由审判员刘晨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的委托代理人王金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云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诉称:2013年1月份两被告在老家建房,找我支壳子,2013年2月7日经过结算欠款8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及滞纳金4600元,被告均以没钱未付。故依法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欠款8000元及滞纳金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称:欠条是被告崔云虎签的名字,崔自敏没有签名,原告撤回对崔自敏的起诉。被告崔云虎出具欠条后已还500元,原告放弃追要滞纳金,就要求被告崔云虎支付工程款7500元。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了,不然被告崔云虎不会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的。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8000元工程款没支付。被告崔云虎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调查证据如下:1、公安机关户籍证明2份,证明两被告的身份;2、2014年12月5日崔自敏问话笔录1份,崔自敏称:我家盖房子找原告来支壳子,原告干完活后,2013年2月7日原告来找我结算工程款,总工程款17338元,原告免了338元,当时支付9000元,下欠8000元原告写的欠条,我儿子崔云虎签的名字,我不识字没签名,崔云虎还把我的名字写错了,打过条后原告来要钱还付了500元。崔云虎出去了我负责通知他,原告把我房子盖坏了,我不同意给他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两被告因自建房屋找原告进行房屋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于2013年2月7日和两被告经过结算,当时支付工程款9000元,下欠8000元,由被告崔云虎出具欠条1份,记载‘2013年2月7号下午王伟来算清总489平方,每平方38元,合计17338元,总付9000元,下欠:扒扦元。落款为:下欠人:崔治敏、崔云虎,2013年2月7号下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支付500元工程款,下欠75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原告王伟未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工程资质证书。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调查的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相应的建筑工程资质证书而承包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虽未取得相应的建筑工程资质证书,但已将工程施工完毕,原告和被告崔云虎进行了工程结算,且被告崔云虎对下欠工程款出具欠条确认,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崔云虎按欠条约定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示放弃追要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伟与被告崔云虎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崔云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王伟工程款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崔云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华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