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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秀丽与杨吉利婚姻家庭、继承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丽,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现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杨吉利,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执行人刘秀丽与被执行人杨吉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济阳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已认定申请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46500元由申、被执行人各负担一半,申请执行人称已将夫妻共同债务46500元全部还清,现刘秀丽申请执行杨吉利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中的23250元无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秀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审判员  刘钟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房兆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