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秀丽与杨吉利婚姻家庭、继承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丽,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现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杨吉利,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执行人刘秀丽与被执行人杨吉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济阳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已认定申请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46500元由申、被执行人各负担一半,申请执行人称已将夫妻共同债务46500元全部还清,现刘秀丽申请执行杨吉利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中的23250元无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秀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审判员 刘钟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房兆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