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1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鸡西市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麻姑山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振霞、周绍杰、李明福、王宗仁、王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麻姑山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振霞,周绍杰,李明福,王宗仁,王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086-3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丰芝,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树高,男。被执行人鸡西市麻姑山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仁,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振霞,女。被执行人周绍杰,男。被执行人李明福,男。被执行人王宗仁,男。被执行人王玉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明福银行有存款。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明福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明福在某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二、划扣被执行人李明福在某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28.50元至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