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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滨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自波与乳山市白沙滩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波,乳山市白沙滩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王自波。被告乳山市白沙滩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王家口村。法定代表人于鹏波,主任。委托代理人于伟峰。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自波与被告乳山市白沙滩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自波,被告乳山市白沙滩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于伟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自波诉称,2005年原告在乳山市世纪大道开六兄弟酒店,被告经常去就餐,共欠饭费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陆拾捌元整(12368.00元),有欠条证明,后经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2005年、2006年欠原告饭费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陆拾捌元整(12368.00元)及利息。被告乳山市白沙滩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欠原告饭费属实,但村委会现在无钱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2006年在原告经营的“六兄弟饭店”就餐,共欠饭费12368元,并于2009年1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未约定偿还期限和逾期利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就餐,拖欠饭费并出具欠条,被告理应对欠条所载款项及时足额支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乳山市白沙滩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自波饭费1236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乳山市白沙滩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刘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