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李英申请执行简阳市简城镇大井村4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简阳市简城镇大井村4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简阳市简城镇大井村4社。代表人:万素君,社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2203号等六案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简阳市简城镇大井村4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简阳市简城镇大井村4社在三日内履行支付土地赔偿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简阳市简城镇大井村4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简阳市简城镇大井村4社在简阳市简城街道财政所有土地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简阳市简城镇大井村4社在简阳市简城街道财政所收入4826.4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户名:简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简阳市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干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