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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之安与密岳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之安,密岳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曹之安,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密岳军,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范春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之安与被告密岳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之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之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