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白忠信与鲁建祥、李彦林、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忠信,鲁建祥,李彦林,金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白忠信,男,汉族。被执行人鲁建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彦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金宏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鲁建祥、李彦林、金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建祥、李彦林、金宏伟偿还申请执行人白忠信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2600元。但被执行人鲁建祥、李彦林、金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建祥、李彦林、金宏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鲁建祥、李彦林、金宏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鲁建祥、李彦林、金宏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