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合肥亿胜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亿胜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合肥亿胜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国。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亿胜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74.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