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张旭、张宗奎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张旭,张宗奎,王永丽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书院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波,院长。委托代理人韩煜麟,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被告张宗奎。被告王永丽。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张旭、张宗奎、王永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诉讼费207元,由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顾静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