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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显仁与邓州市公安局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显仁,邓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杜显仁,男,生于1964年2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公安局。本院在执行杜显仁申请执行邓州市公安局为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州市公安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7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何 彬审判员  董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