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真梅、张华滨与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真梅,张华滨,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王真梅,女,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张华滨,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锦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真梅、张华滨与被告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真梅、张华滨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二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华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