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家政与被执行人陈平、孙巧文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家政,陈平,孙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尹家政,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陈平,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孙巧文,现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尹家政与被执行人陈平、孙巧文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平、孙巧文共同所有的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太白社区龙山路X号教工住宅楼X栋X单元第X层X号房[房产证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4)000572XX号]归申请执行人尹家政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尹家政应持本裁定书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切费用均由申请人尹家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伟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