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查文祥与王兆峰、潘玲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查文祥,王兆峰,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查文祥,居民。被申请人王兆峰,居民。被申请人潘玲(系被申请人王兆峰之妻),居民。申请人查文祥因被申请人王兆峰向其借款合计人民币6万元到期未还,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玲所有的座落在建湖县开发区冠华东路864号1幢10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开发区0039**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查文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王兆峰、潘玲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潘玲所有的座落在建湖县开发区冠华东路864号1幢10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开发区0039**号)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6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居住,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耀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姜艳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