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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海生诉被告孙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生,孙建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团风��初字第00868号原告张海生。法定代理人张付杰,系原告张海生之父。委托代理人张新,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生诉被告孙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建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生撤回对被告孙建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张海生承担。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