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红波与湖北大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波,湖北大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红波。委托代理人朱瑞华,系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大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波诉被告湖北大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波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波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波负担。审判员 王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肖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