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鹿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子忠申请执行张谢氏、张金良、张才良、张现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忠,张谢氏,张金良,张银良,张才良,张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鹿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9日,住鹿邑县邱集乡谢楼行政村连堂村,个体户。被执行人张谢氏,女,汉族,生于1952年4月12日,住鹿邑县张店乡安李行政村张付尧村,农民。被执行人张金良,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5日,住址同上,农民。被执行人张银良(张怀良),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18日,住址同上,农民。被执行人张才良,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15日,住址同上,农民。被执行人张现良(张宪良),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27日,住址同上,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鹿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谢氏、张金良、张银良、张才良、张现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均于2008年5月27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氏、张金良、张银良、张才良、张现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现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郑飞营业所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 超审判员 李玉华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