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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2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盛娥与王连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2010-1号申请执行人李盛娥。被执行人王连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王连波名下,位于威海华新家园41号楼203室楼房一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作其他处分,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永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