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刘亚群,孙炳坤,柴孟山,叶惠萍,柴尚庆,柴孟龙,柴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75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许钊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柴孟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柴孟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刘亚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亚群,系慈溪市××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孙炳坤,系慈溪市××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柴孟山,系慈溪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叶惠萍,农民。被执行人:柴尚庆,系慈溪市××塑料建筑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柴孟龙,系慈溪市××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柴藕琴。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00074号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刘亚群、孙炳坤、柴孟山、叶惠萍、柴尚庆、柴孟龙、柴藕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正另案处理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待财产处理后参与分配,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30160元,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4071元,执行费127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7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财产处理后参与分配,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