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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执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381-1号陆玉民申请执行黄雪滨、李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玉民,黄雪滨,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381-1号申请执行人陆玉民。被执行人黄雪滨。被执行人李智。本院在执行陆玉民申请执行黄雪滨、李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金融、车管、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以及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得知,两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邵健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