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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指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巧娜与龙口天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巧娜,龙口天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指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陈巧娜,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哈尔滨路54号。被执行人龙口天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城关镇北二里处。法定代表人黄杰,董事长。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3)烟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5)烟执字第14号】指定由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刘志敬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瑀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