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二终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发玉与李用文、朱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用文,吴发玉,朱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二终字第00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用文,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小萍,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发玉,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庆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学平,居民。上诉人李用文因与被上诉人吴发玉、原审被告朱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用文的委托代理人吴小萍,被上诉人吴发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朱学平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吴发玉一审庭后提交的银行流水,李用文未发表质证意见,李用文与李功山之间是否存在200000元债权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舒民二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