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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韩某某、程某某、李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韩某某,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终字第00009号原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某,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中共党员,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13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抓获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出生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出生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出生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中共党员,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2014年2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韩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张某某、肖某某、韩某某、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李森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董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