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永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吴小燕与章长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吴小燕。委托代理人徐梦。被告章长荣。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小燕与被告章长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小燕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小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小燕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