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赵金利与郑子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利,郑子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利,居民。被执行人郑子侠,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子侠价值31000元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枫 关注公众号“”